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臣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文兴路与鼎尚街交叉口向南80米路东南曹法庭203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法庭
武慧鑫、王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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