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族问题上实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采取联邦制或其他形式,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民族问题专家毛公宁指出,作为保证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的基本理念。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民族工作也被摆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识别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管理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等一系列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新中国的民族事业开始大踏步前进。
谈到中国共产党在60多年前的创举,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杨晶说:“这些工作使各民族以平等的身份成为国家的主人,使各族群众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的夙愿得以实现。”
初夏的科尔沁草原上,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的人民把一场大型民族歌舞《兴安的述说》献给即将迎来90岁生日的中国共产党,这台歌舞也是内蒙古自治区诞生地的人民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礼赞。
1947年5月,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兴安盟宣告成立。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的同一时期,党在山东、晋察冀、琼崖等几个解放区也建立起少数民族自治政权,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从乡到省的各级政权建设中都有了成功的实践。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至此,民族区域自治被正式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1953年6月,中央第一次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内容。同年12月,中央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完整表述确定下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9月,这条总路线写入了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详情]
王秀莲联系的两个农户是弟兄两个,现在跑运输。当时他们买货车时,王秀莲帮他们担保贷款2万元。 “我是一名教师,也是一名党员,村里人熟得就像是家里人。承诺的事当然要办到。”王秀莲这样看待自己作为党员中心户的职责。党员中心户是在党员全体会上由大家选出来的。侯沟门村现有35名党员、5名中心户。…[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