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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大修”六大看点 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来源:中原网-郑州日报 日期:2012-03-09

  历经16年之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面临第二次“大修”。8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看点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草案规定)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保障问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时候还没有规定。现在规定进去是很大的亮点。”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

  (专家点评)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陈光中说。

  看点二:防止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草案规定)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专家点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编辑:禹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