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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大修”六大看点 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来源:中原网-郑州日报 日期:2012-03-09

  看点三: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情形

  (草案规定)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鉴于此,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

  (专家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修正案草案提请首次审议时,规定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一些误读,反而被理解为增加了不通知的情形。”因此,草案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

  看点四:避免错杀 死刑复核更慎重

  (草案规定)为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专家点评)北京律师刘昊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编辑:禹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