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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买卖器官罪”严惩“卖肾车间”

2012-05-30 10:13:39 来源: 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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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这之前,对有组织容留、介绍买卖器官的行为本身,很难定罪,只能按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定罪,比如“器官贩子”涉及非法拘禁当事人的,定非法拘禁罪;强制、胁迫他人捐献器官的,定为故意伤害罪;实在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使用“非法经营罪”。比如,2010年北京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中,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就被判犯有“非法经营罪”,均获刑4年、罚金1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器官中介”,的确有一些名不正言不顺。所以,在去年的刑法修订中,“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正式进入刑法。据了解,此罪名尚未由法院判决过,可以说杭州这次曝光的“器官车间”,正好撞到了枪口上,“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对于这次可能成为“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第一案的案件,希望浙江司法部门树立一个严格的判例,对于这种大规模豢养“供体”,并且把肾源价格压到3.5万元白菜价的行为,应施以法定刑以内的重惩。非如此,不足以震慑日益嚣张的器官买卖犯罪。

其次,除了司法机关,卫生部门也该有所作为,把好肾源提供的关。器官买卖不是一般的犯罪,必须有赖于专业医生的摘取器官;移植器官更是非得由大医院进行手术不可。如果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器官车间”的黑器官,是不能进入正规医院,被植入病人身体里的。

比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8条规定,进行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必须设有“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在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要对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做出严格检查,之后才能进行手术。“器官车间”是不可能通过这种检查的,那么移植了黑中介提供的器官的医院,本身就违反了医疗规范,也必须受到严惩。而且,目前器官买卖如此泛滥,新闻报道不绝于耳,医疗机构的不尽职,乃至揣着明白装糊涂,是很明显的。这方面,卫生部门必须拿出硬手段,从根子上杜绝“器官车间”的市场。

[作者:沈 彬  编辑: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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