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资党建国资监管国企改革投•融郑州国企风采产权管理国资荣誉
您的位置:中原网 >  专题首页 >  国资监管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施行

2012-09-27 16:22:23 来源:中原网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产权交易信息网络,指导和协调解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场外交易或私下交易。

第十六条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对产权交易各方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核实,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四)制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实施;

(五)与转让方、受让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为交易活动及当事人保守商业机密;

(七)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转让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提供的产权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企业国有产权权属证明和转让标的情况说明;

(四)批准转让的文件;

(五)产权转让公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产权交易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查合格后,双方应签署《委托协议书》。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可以收取交易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公告可对受让方的资质、商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不影响公平转让的受让条件。

第二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经批准机构同意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受让本省企业国有产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转让。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2次以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仍只征集到1个受让方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其协商谈判过程应由监察部门、转让方的律师和职工代表参加并独立对转让方案提出相关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或标底应以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应将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情况进行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企业国有产权按照本办法规定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并由受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机构出具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凭证。

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转让价款,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有产权权属应在全部价款付清之后方可变更。

转让方与受让方凭交易凭证和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等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到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产权转让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拖欠职工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与产权转让有关的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费用。剩余的部分作为产权转让收益,依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编辑: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