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市直各单位、市属高校妇委会建设
11、机关、事业单位有妇女5-10人的成立妇女小组,10人以上必须建立妇女委员会(简称妇委会)。妇委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妇委会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妇委会主持日常妇女工作。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委会换届、妇委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妇联组织备案。
12、妇委会干部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入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妇委会主任是党员的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妇委会主任享受本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13、建立健全市直妇委会协作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协作组组长作用。坚持每年2次例会制度,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各类学习、会议、考察、联谊等活动,增进成员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好本协作组的总结、评选和推荐工作。积极探索发挥协作组作用以及市直妇委会交流联谊的新途径、新形式,进一步增强协作组的凝聚力、感召力和影响力。
14、市直妇委会要紧紧围绕本单位、本系统工作大局,按照上级妇联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同时要指导督促其基层单位建立妇委会,有效开展活动。团结、引导本单位、本系统女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本系统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15、妇委会工作经费列入单位财政预算;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纳入单位成本,专款专用。
县(市)区直机关、科教文卫等企事业单位妇委会参照执行。
三、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妇女组织建设
16、从业人数50人以上和销售收入500万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从业女性达到10人以上的都要建立妇委会。
17、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妇委会委员由本单位党组织提名或由妇女代表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经单位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新一届妇委会产生后,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分工由单位党组织同新一届妇委会研究确定。妇委会建立情况以及妇委会成员组成情况要及时上报所属县(市)区妇联或所属行业妇委会备案。已经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可采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妇委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工作模式。
18、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妇委会工作要按照《章程》,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引导女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新女性,立志岗位成才、巾帼建功。代表维护女职工政治、经济、教育、劳动、家庭等方面合法权益,促进本单位和谐稳定。
19、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妇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单位成本,专款专用。
四、加强妇联团体会员工作
20、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经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21、社会团体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社会团体向妇女联合会提交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推荐书等书面材料,履行登记管理手续。团体会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22、妇联团体会员要贯彻、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精神和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有关工作部署,定期向妇女联合会汇报工作,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3、团体会员活动经费从主管单位或部门拨款、会员缴纳的会费、依法接纳社会捐赠和资助、有偿服务的收入中进行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