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直工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的通知
省直和中央驻豫各单位机关党委: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加强机关基层党建,实现强基固本,关健在抓好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为规范和创新党支部工作,省委省直工委特制制《河南省省直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以印发。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认真抓好《细则》的学习贯彻,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带头学习,带头执行,做好表率。要举办党支部书记、委员专题培训班,使其熟知《细则》内容,明确职能职责和制度规定,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加强对《细则》学习贯彻情况的总结交流,及时发现和改进党支部工作存在的不足。坚持典型引路,大力宣传学习贯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实现机关基层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提升省直机关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细则》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委省直委。
中共河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2014年5月30日
河南省省直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机关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机关建立的基层组织,是党在机关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与服务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机关党支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这一主线,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本部门(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彻始终。机关党支部在党的机关委员会或上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包括对本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机关党支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于重要事项都要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党支部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机关党支部的设置和班子建设
第六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成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处室建立联合党支部。为执行某项任务而临时组建的基层单位,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均由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由3人组成,党员人数多的支部,支部委员由5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群众等委员。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实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支委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委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委会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任期内,委员出现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委员会应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业务,工作能力较强,群众信任度较高,具有敬业、奉献和创新精神。上级党组织要按照讲党性、有能力、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配强党支部书记。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特别是新任党支部书记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培训,全面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内外的干部、群众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部门(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做好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党组织。
(六)认真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评议和鉴定党员,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七)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支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和支委会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紧密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总结支部工作,代表支委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经常了解、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五)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积极性。
(六)履行“一岗双责”,推进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相互促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圆满完成。
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
第十四条 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党支部开展好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党员发展工作,拟订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考察,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
第十五条 宣传委员负责本支部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订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与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围绕本部门(单位)的工作重点,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第十六条 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本支部的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提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经常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协助党支部书记、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组织决定办理对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青年委员负责本支部的青年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单位)团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工作;支持、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向党支部汇报青年工作情况;对团的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群众工作委员负责本支部的统战、群众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群众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宣传党的统战政策,听取党外人士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每月至少安排1次,其主要内容是“三会一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支委会(或补选、增选支委)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等。
(二)支部委员会制度。支委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支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研究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意见和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的奖惩意见;安排党支部工作和活动。
(三)党小组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执行支部决议和完成党小组分配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提出发展党员和对党员奖惩的初步意见等。
(四)党课制度。党课每年不少于2次(含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党课教育要结合党员思想实际,注重效果,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上党课。
第二十条 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1天,做到人员、内容、时间三落实。要把集中学习与自学结合好,注重学习效果。要建立健全党员学习档案和检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评选优秀党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主要是汇报思想、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党支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及时负责地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每年要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如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
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及时选送到省直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要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禁止突击发展和降低标准发展。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进行公示。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由团组织推荐。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1次。按照党员标准,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步骤,对党员作出评价。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四条 联系群众制度。每个党员都要结合实际,立足本职,经常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基层群众办实事、办事、解难事,不断改进工作,树立良好作风和形象。
第二十五条 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根据上级
党组织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年工作计划,细化量化工作目标,责任到人,加强督促,保证落实。
第六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的变化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经常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改进教育方式,运用信息网络、电化教育等形式,增强教育实效。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党员每年参加党组织安排的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七条 推动创先争优常态化、长效化。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围绕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广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在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二十八条 党员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时,党支部要及时向外出党员提出要求,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并通报支部的有关活动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转临时组织关系,仍在原支部交纳党费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条 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年终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及时表彰先进党员,批评教育后进党员。对缺乏坚定信念、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应视情节、按规定给予适当处分。上述情况均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定期慰问帮扶困难党员。
第七章 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大力发扬民主,认真落实党员对党支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机关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认真执行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推进党支部事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应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监督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定期分析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及时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上级党组织对党员的意见,督促帮助党员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和党员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党的立场上,从维护党的利益出发,通过党内正常渠道,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把了解到的机关工作的缺点、问题通知党员行政负责人,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八条党支部实施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年检查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会后抓好整改。
(三)掌握党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四)支部换届改选和每年年终总结时,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按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党风廉政检查。
第八章 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要注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凝聚力和执行力,带领本支部党员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条 支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支委会成员要增强做好党支部工作的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树立积极主动、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要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对错误言行和不正之风敢于开展批评与斗争。
第九章 党支部与机关党委(总支)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 机关党支部必须服从本部门机关党委(总支)的领导,定期向机关党委(总支)请示、报告工作,完成机关党委(总支)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三条 机关党委(总支)要切实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把握好党支部的工作方向和原则,制定党支部建设的总体规划,总结推广党支部工作的典型经验。支持党支部行使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能。
第四十四条 机关党委(总支)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机关党委(总支)成员要带头执行所在党支部的决议、决定,主动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的关系归属省委省直工委管理的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的机关党支部。省直部门及中央驻豫单位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支部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委省直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