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
经检验,标示为江苏爱美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等40家企业生产的88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
一、涉及的标示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为:
江苏爱美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爱®彩色染发膏(葡萄紫色),
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一抹黑焗油N(自然黑色)、野菜泥天峰染发焗油、章华汉草焗油染发霜(30)深海魅黑·自然黑、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3.4)棕黑色(持久型)、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3.8)深咖啡(持久型)、3D Color 立体色彩章华一抹棕焗油B 一抹棕(栗子棕色)、章华一抹黑焗油H(植物护理型)、天峰染发焗油(棕黑色)、天峰染发焗油(葡萄红)、章华伊蔻天峰染发焗油、 丝精焗发霜(21)和 海深植藻焗染霜(42),
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洪瑞凯茜染发膏(自然黑色),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贝子一洗黑,
广州市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丽臣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市白云区维她丽精细化工厂生产的黑发王香水抗敏黑发霜,
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倍柔营养黑发霜,
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彩色染发倒膜(美度染发膏),
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汉斯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盛彩源精品蜡染(盛彩源染发膏),
佛山市南海区日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日彩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宣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然黑宣邑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楚颜专业染发焗油,
肇庆迪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迪彩染发膏(棕色),
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生产的千恋染发膏 (自然黑),
广州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丽臣染发膏,
广州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广东赫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发彩染发膏,
广州市维她丽精细化工厂生产的彩色染发倒膜,
广州市梵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竹炭活性元素修护黑油,
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BONYHAIR 染发霜,
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真知丽染发膏,
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辉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歌丽丝化妆品厂生产的歌丽丝奥典染发膏(金黄色),
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凯捷®植物温和染发膏(桃木红色),
广州市白云区圣迪雅化妆品厂生产的益容堂染发膏(自然黑色)和益容堂染发膏,
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发爵士染膏和牛油果黑晶蜡染,
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BONYHAIR染发膏和BONYHAIR染发霜,
广州市佳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珀斯染发膏(自然黑色),
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和昌义汉邦染发膏(自然黑色),
广州市金尊荣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尊荣染发膏-红色和尊荣珍珠蛋白无氨染膏(亚麻棕),
中山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山茜丽系列染膏(棕色)和中山茜丽系列染膏7/43,
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雅染发焗油和温雅漾采染发焗油6CB,
广州市御采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金靓清水黑发啫喱(黑色)、御采堂染发膏(自然黑色)和御草堂一梳黑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市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托尼盖絢彩染发膏和金竹堂染发膏,
广州俪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俪缇染发膏(琥珀铜褐)、俪缇染发膏和俪缇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市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生产的小四郎染发膏(Light Golden Yellow)和小四郎染发膏,
广州市帅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帅影染发膏(红色)、帅影染发膏(自然黑)和帅影染发膏(栗棕色),
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格尔士[五贝子+纯牛奶] 生态护染霜、凯维斯染发膏(6.0咖啡色)和凯维斯染发膏(自然黑),
广东圣薇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圣薇娜彩色焗油(褐色)、圣薇娜彩色焗油(葡萄酒红)、秀发密码圣薇娜彩色焗油(棕色)、圣薇娜彩色焗油(红色)和圣薇娜彩色焗油(紫色),
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瑞虎一洗黑洗染香波(黑色)、瑞虎染得快染发膏(咖啡色)、瑞虎染得快染发膏和军医生瑞虎染得快染发膏(栗棕色)。
其中,经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经生产企业确认,标示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野菜泥天峰染发焗油为假冒产品。
二、上述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江苏、浙江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对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责令相关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后可继续上市销售。要求安徽、甘肃、广西、河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西、内蒙古、山东、山西、陕西、上海、四川、天津、西藏、新疆、浙江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