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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治理理论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金钥匙
发布时间:2017-05-10 12:16:17   点击:26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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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

    6月14日,第八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在京举办,主题为“风险交流与食品安全”的分论坛同期召开,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学界、企业和媒体的代表围绕分论坛主题发表演讲。

如果用最简洁、最全面、最深刻的语言来概括新食品安全法的精髓和要义,应是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该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新食品安全法这一规定确定了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三大基本原则,或者说是三大基本理念,就是风险治理原则、全程治理原则和社会治理原则,或者说风险治理理念、全程治理理念和社会治理理念。其中,全程治理和社会治理是风险治理在时空方面的安排。所以说风险治理理论是食品安全法律设计的基石,它是理解整个食品安全工作的金钥匙。找到这把金钥匙,就找到了食品安全治理的切入点,抓住了食品安全治理的着力点,抢占了食品安全治理的制高点。

2009年食品安全法初步引入风险治理理念,2015年食品安全法在风险治理上有三大亮点:第一,从风险治理地位上看,食品安全法把风险治理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以风险治理来统领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设计;第二,从治理结构上看,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风险交流,虽然只有一条,但是它是一个“篇章”,风险交流从此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第三,过去风险治理理论主要通过体现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标准等抽象规则上,新食品安全法将风险治理从抽象转向分类管理、责任约谈等具体规则,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不断深入。

关于如何来理解风险交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认识:

第一,要从完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上谋篇,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是最低要求,是强制保障,食品质量是层次选择。如果说食品质量主要是从科学性这一维度去考量,食品安全除了科学性一个维度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强调社会性和政治性,食品安全工作要善于从科学性、社会性、政治性三维角度进行考量,从风险治理结构来看,风险评估属于科技问题,风险管理属于行政问题,风险交流属于社会问题,离开科技性、行政性、社会性,风险治理是不完善的,新食品安全法确定的风险交流制度,在整个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中,风险交流目前来讲是薄弱的,发展空间也最大;第二,要从提升风险交流制度层级上来布局,食品安全法是由若干制度构成的一个体系,有些制度由国家建立,有些制度则由企业建立;第三,要从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调控力度上深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从本身来讲也是对风险的防控,有时科学方面的风险不大,但是社会方面的风险可能会放大,成倍数地放大;第四,要从强化风险交流基础建设上着手,总的来看,风险交流还处于探索阶段,仍然需要强化,本着科学的精神、开放的心态、负责的态度,应科学全面及时地进行风险交流,明确具有的含义;第五,要从提升风险交流艺术水准上推进。用简洁的语言来讲清复杂的问题,本身就是一种艺术水准上的推进,就是一种大智慧,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如何能够做到大道至简、简约为美也需要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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