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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18 09:20:31   点击:1758  来源:中原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市级以下(含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奖励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执行:

  (一)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包括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符合,奖励级别为一级,按案件货值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奖励级别为二级,按案件货值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为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奖励级别为三级,按案件货值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市级以下(含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认为案件构成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其立案侦破,经人民法院裁判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下(包括5年)有期徒刑的,奖励不低于1万元,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奖励不低于3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奖励不低于5万元。

  (五)无涉案货值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而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100元-2000元奖励。

  (六)对产品内在质量合格,但标签标示不符合有关规定、索票索证不健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举报,可视情况给予100-500元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低不少于100元。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执行。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门审批,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所需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件的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为举报人审定奖励,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人依据审定进行审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财务部门负责向举报人颁发奖金。

  第十二条 奖励申请。举报受理件承办机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郑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见附件1)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 奖励审定。举报受理件承办机构收到举报人申请奖励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以《关于对        投诉举报奖励审定意见函》(见附件2)形式向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财务部门提出奖励标准和数额的审定意见。

  第十四条 奖励审批。市级以下(含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财务部门收到本级举报受理件执法机构的奖励审定意见后,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五条 奖励通知。市级以下(含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财务部门同意奖励后,向举报人函告《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见附件3),并告知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并将奖励通知复印件转案件承办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奖金领取。举报人自接到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有固定的住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及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办理领奖事宜,财务部门按照举报人提供的本人有效银行账号支付奖金。并建立奖励发放登记表,复印件(附资金发放凭证复印件)转案件承办单位备案。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下(含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郑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见附件4)等。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市级以下(含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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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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