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六)

2016-08-10 09:21:05来源: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释义】

  一、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包括:

  一是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监管的链条长、环节多,在管理体制调整后,监管部门相对集中,但还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质量监督等部门,需要地方政府发挥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作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是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食品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多、环节长,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如目前各地在省、地两级政府普遍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工作机制,由政府有关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量监督等多部门参与,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发食品安全工作。除了建立工作机制之外,地方政府还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汇集整合食品安全各类管理信息,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这也是本次修改食品安全法新增加的内容。

  四是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法第5条对中央层面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了规定,地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根据本条规定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来确定。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之所以授权由地方政府确定本级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考虑到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环节多,具体监督工作比较繁杂,需要由各级政府针对本地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二是地方政府对各部门的职责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这是一个原则,目的是为了确保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上上下一致、对口管理,避免因体制上的上下不对口,影响监管工作的开展。因此,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质量监督等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原则上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相一致。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等。这些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当指出的是,目前一些地方开展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及其职能予以整合,成立市场监管局(有的还同时加挂食药监局的牌子),统一行使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管理等职能。这一做法并没有改变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市场监管局因为已经整合了食药监部门的机构和职能,所以就是本法所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食品安全管理重在基层,但基层的执法力量相对比较薄弱。特别是在乡镇一级,由于没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有执法机构和人员,执法工作难以开展。为了加强基层、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解决这些地方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本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这里应当指出两点:一是设立派出机构的具体形式可以灵活掌握,既可以在每一个乡镇设立一个派出机构;二是派出机构应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派出机构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