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七)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释义】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各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评议、考核等方式,监督其落实所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制度,通过评议、考核等方式,监督其落实所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制度。国务院于2012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本条的规定,从法律制度上对这一制度加以确认。
一、关于评议、考核的实施主体和对象
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根据这一规定,实施评议、考核的主体,一是上级人民政府,其评议、考核的对象是下一级人民政府,如河北省政府对保定市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二是本级人民政府,其评议、考核的对象是本级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各个部门,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二、关于评议、考核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评议、考核的内容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地方政府和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规定,应当主要评议、考核以下内容:一是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二是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三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四是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五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六是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等。
三、关于评议、考核的方式
根据目前各地已经开展的评议、考核工作情况看,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主要采取现场考核、明察暗访、外部评议、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几个等次,评议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评议、考核的方式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对于有效督促各级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推动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落实和食品安全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