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九)

2016-08-15 09:24:11来源: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九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释义】

  食品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外,还需要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作为与食品安全工作联系密切的两个社会组织,应当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和进行社会监督等方式,引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一、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建设薄弱,一些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缺失,政府监管工作亟待加强。在这样的形式下,建立现代化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已势在必行。而在现代化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食品行业协会具有重要的地位。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之外的第三方,既是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又是社会多元利益的协调机构,也是实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从国际上的情况看,美国、欧盟、日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业协会在社会管理、行业自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大大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又促进了行业自身的发展,显示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2012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行业协会也不断发展壮大,先后成立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药品行业协会、中国保健品协会等一批全国性的食品行业组织。此外,一些省市也成立了地方的食品行业协会,这些协会在推进食品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定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根据这一规定,食品行业协会一方面应当通过协会章程或者制定行规行约,明确行业的食品安全规范,建立内部奖惩机制,对协会内守法生产经营、诚信自律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生产经营,不讲诚信的企业通过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惩戒,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另一方面,要为本协会的企业会员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知识等服务,帮助企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方面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者协会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目前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在国家层面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该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地方层面,全国县区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3000多个,其中省一级为31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消协分会,在村委会、居委会、高等院校、厂矿企业中设立的监督站、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网络组织达15.6万个,义务监督员、维权志愿者达10万余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组织,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这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能,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等。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履行这些职能,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形成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与群众监督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