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十二)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释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可信性,应当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技术指南,是食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是食品安全管理和执法的重要手段。因此,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共身体健康为宗旨,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才能使所制定的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还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用量,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许多内容。这些内容反映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科学性、技术性手段要求很高,必须依赖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根据食品安全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变更。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科学依据,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分工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是立即发布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这一内容在此次修改中作了调整,将“发布公告,告知消费者”作为监管部门首先要履行的职责。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在得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监管部门最要紧的职责就是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使用,将危害和损失降低到最小。根据本条规定,向社会公布、告知消费者的时间要求为“立即”,这是对履职部门的法定要求,不得延误。二是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存在危害因素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要求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切断源头,确保有问题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再生产、流入市场,避免事件发展难以控制,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失。三是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如果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存在不安全隐患,为适应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可能也需要及时进行制定或调整,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危害。根据本法第27条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因此,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如果有必要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制定或修订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