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十八)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内容主要涉及: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技术支撑。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门类齐全、结构相对合理、具有一定配套性和完整性,与中国食品产业发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要求基本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仍存在标准总体指标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不协调、重要标准短缺等问题。为适应社会不断提高的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应当坚持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宗旨,不断提高科学性和安全性。为此,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过程中,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一)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宗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是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良好,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存在农药、兽药、化肥、生长激素过量使用的现象。食用农产品中的有害物质残留随食物进入人体,危害人体健康。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仍然较为落后,食品易受微生物等的污染,同时存在增色剂、调味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以及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这种状况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面临挑战。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标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的首要目标。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危害物质的限量值、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与用量、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检验方法与规程等一切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都要围绕这一宗旨,实现这一宗旨,不能以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为手段限制市场竞争、实现行业垄断、实行地方保护或者谋取部门利益。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排除这些因素的干扰,一切以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目的。
(二)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
只有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才能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控,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形成和完善,但是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仍然有待提高。首先,不同部门制定的标准之间不协调,存在交叉,甚至互相矛盾等问题。其次,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等方面的标准缺乏基础性研究,许多限量标准尚未考虑总暴露量在各类食品中的分配状况。
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首先,要统一食品安全标准,整合有关食品安全的各种标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避免各自为政、各立标准,消除不同标准之间的重复和冲突。其次,要加强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还要创新标准制定工作机制。要提高标准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程度,吸收有条件的社团、企业和专家参加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对于重要标准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等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做到安全可靠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水平偏低,安全性亟待提高。某些标准的限量指标与国际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相比,差距较大,指标水平偏低。某些重要领域至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为此,我国要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速度,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指标水平,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安全可靠。首先,要根据我国目前的膳食、地理、环境、加工等影响因素和相关监测数据,在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和补充食品相关标准,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同时,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