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二十三)

2016-08-30 09:28:50来源:郑州食品药品监管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释义】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指在风险分析全过程中,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产业界、学术界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风险、风险相关因素等的信息和看法,包括对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管理决策进行的互动式沟通。
食品安全不存在零风险,即使是再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也不能完全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而食品安全由于其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深远影响,必定会受到公众的强烈关注。一旦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可能性,如不能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加以应对,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恐慌心理,降低政府公信力,对相关食品产业也会造成负面冲击。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引导风险交流工作,通过各种信息渠道与公众及时沟通,保证各渠道信息的一致性,提高风险交流成效,防止虚假信息流传。风险交流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意义重大,已经形成普遍共识,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有效的风险交流制度,成为各国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风险交流的主体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承担着组织各方进行风险交流的重要职责。政府和有关机构掌握着食品安全信息的第一手资料,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执行者和监管者,从各国经验来看,都将政府或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作为组织风险交流的主体。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内容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和管理体系,评估项目的立项背景、依据、必要性,项目的进展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建议等,风险评估结果的解释和答疑,食品安全与食源性疾病的科学知识、针对性的消费建议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包括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企业遵纪守法情况,重大安全的查处结果等。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一方面,政府和有关机构将风险信息传递给利益相关者,增加决策和执法的透明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行为的社会公信力,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和有关机构通过风险交流收集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反馈,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分析,为政府和有关机构的决策和执行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