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二十六)

2016-09-02 16:19:59来源: 郑州食品药品监管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释义】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本条列举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八项内容。
(1)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但是在食品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食用等过程中,可能会或多或少进入食品中。如果人体摄入的危害物质超过一定含量,就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对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作出规定。
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微生物可以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在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如果超过一定限量,会造成食品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等)中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志残留。生物毒素,又称天然毒素,是指生物来源并不可自我复制的有毒化学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产生的对其他生物有毒害作用的各种化学物质,如黄曲霉毒素、真菌霉素。重金属一般是指密度在4.5g/cm³以上的金属,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等。食物中的重金属超过一定限量都将对人体产生危害。如果河流、湖泊、海洋或者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贝壳或者稻谷、小麦等农作物吸收、积累重金属后被人类食用,其中的重金属就会随之进入人体导致重金属中毒。如一些地方的大米曾多次被曝重金属镉超标,有的意见认为其原因就在于土壤遭污染后,镉通过水稻根茎叶吸收、转运、累积到籽粒中,最终导致大米中镉超标。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还包括放射性物质等。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种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适当添加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满足人民对食品品质的新需求;但如果滥用食品添加剂,则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对其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进行严格限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以及《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钾》(GB31623-2014)、《食品添加剂-天门冬氨酸钙》(GB29226-2012)等多项有关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进行规范。
(3)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婴幼儿是人一生中健康成长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如果能够得到合理的膳食营养,必将为其以后一生的身体和智力发育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搭配科学,各种营养成分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良,多了也可能引起中毒。因此,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使婴幼儿在满足营养需求的同时又保证食用安全。同样,其他一些特定人群对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也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原法的规定为“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在此次修改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本法附则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应有之义,包括在食品安全中,不应当再把两者并列,建议将“安全”修改为“卫生”。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根据上述意见,进行了相应修改。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为规范食品生产过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各类食品的生产都应当适用该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分装与包装、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各类食品的经营活动都要适用该标准。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一是与微生物控制和食品腐败变质等安全指标密切相关,如水分、杂质、酸价等;二是体现食品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例如生乳的蛋白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各类营养物质等;三是产品特征性指标,例如天然矿泉水中的矿物质含量等。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原法的规定为“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在修改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不是所有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都与食品安全有关,都应当纳入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本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规定。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包括理化、微生物和毒理等检验方法,是基础和产品标准中各类限量指标的配套检验方法。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本项属于兜底条款,包括其他没有明确列举,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标准的内容。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公布了近5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基础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检验方法标准四方面的内容。食品通用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规定了各类食品中的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菌、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包装材料及其添加剂、标签和营养标签等要求。食品产品标准规定了各大类食品定义、感官、理化和微生物等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强化了食品生产控制和风险防控,对原料、生产过程、运输和贮存、卫生管理等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控制提出了要求。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包括理化、微生物和毒理等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