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二十八)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释义】
第1款是关于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经过审慎的程序。
一是,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指依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及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得出的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依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具有重要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指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供食用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食用农产品的特点是未经加工或者经出击加工的,可直接供食用,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要予以充分考虑,防止、避免食用农产品因农药、兽药、肥料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危害。
二是,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制定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但也要考虑我国现实情况,不可盲目照搬。三是,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原法的规定是“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此次修改,将听取意见的对象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扩大至“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有关部门”主要指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
第2款是关于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程序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要对食品安全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查,并注意与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衔接,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未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不得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
修订后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组成上增加了“生物、环境”方面的代表。这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还涉及生物、环境等因素,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审评委员会,可以更好地对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