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四十一)

2016-09-18 08:54:12来源:郑州食品药品监管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释义】
一、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是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是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虽然不是食品,可直接用于消费,但其对食品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作出了具体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生产。
二、对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
食品相关产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其风险程度差别很大。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从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这里授权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目录。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该条例规定了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书和标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细化了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延续与变更、终止与退出、证书与标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较高风险食品相关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实施。
三、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对食品安全意义重大,因此,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强调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