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释义】
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义务。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 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51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 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
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 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 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只要如实记录相关事项并保存相应期限,能够保证食品可追溯即可。至于记录和保存的形式,法律不作硬性要求, 这是为了不加重企业负担、立足我国国情、实事求是作出的规定,也能减少法律规定执行的阻力。考虑到信息化更规范、更便捷、更易查询,但成本较高,因此本条 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食品安 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需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根据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 活动、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销售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由农业行政部门监管。为了实现食用农产品的全过程监管,防止监 管脱节,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可追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非常必要。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 其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又需要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加强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