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四十五)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释义】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禁止事项、健康年检、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总称。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第一,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二,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先经过卫生培训教育,放可上岗。第三,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食品污染。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得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受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操作人员手部收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带上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不准穿工作服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相应规范的要求。
二、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如果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且直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并执行健康管理制度。同时明确规定,对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实行健康年度检查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准许工作,对连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患有前款疾病者,必须立即脱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全体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没有取得体检合格证明者,一律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对直接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还要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实验。凡体检确认患有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带菌者、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