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四十六)

2016-09-21 15:07:15来源:郑州食品药品监管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释义】
 
生产安全食品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义务。要保证食品安全,需要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全过程提出控制要求,并有效实施,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运输及交付的控制。包括:
 
(1)做好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食品原料是食品生产流通链条的源头,食品原料的采购和验收应按照本法     第50条的规定,做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进货验收记录等工作。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生产工艺进行投料,并做好相关生产记录。
 
(2)做好对生产工序、设备、贮藏、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可操作的生产工艺文件,确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关键控制点,并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文件的要求进行生产,做好生产记录。重点做好对产品污染的风险控制,严格防控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包括危害分析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在内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3)做好对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的控制。检验工作可以验证食品与有关标准和工作要求的符合程度,是控制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一般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检验记录制度。为确保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料的检验控制,确保原料符合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按照工艺文件的要求做好半成品检验,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在产品出厂前,还要做好出厂检验,出厂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检验工作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
 
(4)做好对运输和交付的控制。应建立和执行仓储、运输和交付制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备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以为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通过上述措施,确保交付消费者的食品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