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四十七)

2016-09-22 10:19:41来源:郑州食品药品监管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释义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全责。为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所建立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工作,是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义务,必须加以落实。
 
三、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发现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这里所指的“发现”,既包括企业自查,也包括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还包括举报等社会监督。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我发现,或者通过社会监督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