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四十九)

2016-09-23 09:51:10来源:郑州食品药品监管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释义】
优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是保证公众饮食安全和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基础。如果在食用农产品这一环节上出了问题,不能有效保证食品原料安全,即使生产工艺再先进、监管手段再完备,生产出来的食品也不会安全。因此,为了保证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必须加强使用农产品全程监管,做好源头防控。
要做好源头防控,必须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只有按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科学合理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才能保证生产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规定集约化程度较高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则可以在规模化生产中有效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防止因农业投入品的滥用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性造成影响。
一、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本条规定的农业投入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是食用农产品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使用是否合理,均直接关系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随着公众对食用农产品消费需求量的不断增长,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量也随之增加,而这些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易造成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从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由于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有:一是畜禽及其制品的抗生素、激素残留问题。抗生素残留可造成人体肠道正常菌群失调,激素类物质的不当使用对少年儿童的生长发育极为不利等。因此,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需要说明的是,原法将“生长调节剂”单独列为一类农业投入品,考虑到目前生长调节剂已经作为“农药”或者“肥料”进行登记,所以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不再单独将其列出。二是不按照规定使用高毒、剧毒农药,食用后引起中毒,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对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农作物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二、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任何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既包括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包括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大户,还包括一家一户种植养殖的农民个人,都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根据本条规定,对集约化程度较高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进行了明确。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信息,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是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可溯源的依据;是规范农业生产管理过程,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的主体是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三、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不能合理、规范地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是引起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因此,要保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安全生产原料,合理、规范地使用农业投入品,经应当落实好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知道,普及宣传各项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必须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包括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等,切实落实好部门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