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五十九)

2016-09-30 10:07:00来源:郑州食品药品监管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释义】
食品添加剂对于改善食品色、香、味、形态或质地,食品的保质保鲜,食品加工工艺的顺利进行以及在新产品的开发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中一种不可或缺的工业产品,可以说现代食品工业已经离不开食品添加剂。
为确保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防止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流入市场而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产品出厂检验和记录制度。本条关于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的规定,与本法第52条关于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 者銷售的规定,相互衔接。
本条在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要求生产者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必须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銷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这是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法定义务。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已经被证明是在发生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事故时,快速查清事故责任的有效措施。一方面,通过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可以及时发现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或者发现安全状况有显著问题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另一方面,出厂查验并记录是食品添加剂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添加剂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出厂检验记录,可以迅速查找到购货者和查明销售数量、销售渠道,并方便该批食品添加剂更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召回。如果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日后与购买者因为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发生法律纠纷,那么出厂检验记录就是重要证据。
出厂检验记录的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必要时可附相关记录凭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伪造、纂改出厂检验记录,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