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六十一)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释义】
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等是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经营、提供餐饮服务等活动的重要场所。由于经营主体、食品品种数量较多且集中,它们是极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参加展销会的食品经营者一般具有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使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有的甚至一跑了之,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为了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管理者,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依法审査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经营环境和条件以及及时报告场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等。
(1)依法审查人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进行审查并登记和留存有关证照资料,确定其提供的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必要时应向发证机关核实。对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允许其入场经营。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通过严格审查,将无证经营或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者拒之门外,对保障场内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2)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入场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市场开办方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经营者应当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主动参加监管部门或市场开办方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业务培训。
(3)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经营场所应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物质等环境污染源,并持续保持经营环境和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对场内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内容是否与许可范围一致;从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健康证明,是否受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严格建立和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条件和过程是否符合本法第33条规定的要求;经营的食品是否属于本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有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场内经菅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此外,集中交易市场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群众投诉,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场内食品经营 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