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六十五)

2016-10-10 09:14:22来源: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释义】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食用农产品"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食用农产品銷售来源可追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如实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进货信息。根据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非工业化生产、流转消费速度快等突出特点,将需记录的进货信息规定为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通过进货查验记录,可以追查相关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食品安全法对一般的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进货査验记录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加工食品,具有鲜活易腐,保质期短,不经过工业加工等特点,无法适用上述一般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所以本条专门对銷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了特别规定,以适应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管理的需要。

  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里应当说明几点:一是适用这一制度的主体,包括食用农产品銷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食品摊贩;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制度适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的规定。二是需要查验并记录的具体事项,包括食用农产品的名称、 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三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除了要做好查验记录外,还要对记录予以保存,并保存相关凭证,二者的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六个月。六个月的时间从经营者购进该批产品之日起计算。对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条规定的,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