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六十九)

2016-10-17 10:19:08来源:郑州食品药品监管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释义】
自2001年以来,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制定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四个配套规章,国家质检总局施行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细化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要求:一是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农业部商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二是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注方法。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根据该办法,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共5类17种转基因产品,包括:(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进行标示。二是按照规定进行标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进行标示。三是应当显著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