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七十九)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释义】
广告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商业宣传的重要方式。保健食品广告也是监管部门的重要监管内容之一。本法设定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制度,要求保健食品广告要经过批准方可发布。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同时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更新保健食品广告审核批准情况。保健食品广告涉及注册或者备案内容的,应当与其一致,不能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不同于药品的治疗和预防功能,仅是在正常合理饮食的基础上,对人体健康有辅助的、有益的作用。为避免消费者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淆,以及防止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误导宣称,本条与第78条中标签、说明书管理要求一致,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同时,广告法第18条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19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