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八十一)
新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释义】
(1)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本条中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等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较大婴儿(6~12月龄)和幼儿(12~36月龄)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人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2)生产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从原辅料采购进厂开始,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C823790-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行覆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包括:管理制度、原辅材料、技术标准、生产工艺、文件记录、产品配方、产品防护、物料管理、人员管理、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各个环节和要素。对拟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应逐批抽取样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确保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
(3)原料要求。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必须符合本法及《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167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等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同时,婴幼儿配方食品必须保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中规定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营养成分的种类和含量,能够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4)备案要求。本条第3款规定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备案制度。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事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四个方面。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备案应包括种类、来源和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内容;产品配方备案应包括配方中各种原料及其用量等内容;标签备案应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通过上述事项的备案,便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核查有关备案材料进行事后监管,履行监管责任。
(5)配方注册。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原辅料的复杂精细性和食用人群的特殊性,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行为,提升企业自主研发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第4款规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注册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配方注册,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以及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组织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向社会依法公布注册情况,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科学、安全,避免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6)不得分装、不得以同一配方生产多品牌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但没有完整的生产工艺条件的,属于分装行为,不得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同时,生产企业不得对已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 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 25596-2010) 规定的婴幼儿配方食品成品直接进行包装,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同一企业不得用相同的产品配方生产不同的品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