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八十五)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释义】
食品检验是指运用科学的检验技术和方法,对食品安全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计量,并将这些特性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食品安全特性与其是否符合的评定活动,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防止食品污染,减少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发挥了积极作用。食品检验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食品检验对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严格、训练有素、高效、客观公正的食品检验服务。
检验结论做到客观公正,对于保证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也是食品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价值所在。一旦食品检验过程中出现失误,甚至虚假行为,就有可能直接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可能给食品生产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本条通过对检验人提出要求,来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食品检验人是食品检验的直接执行者,检验人能否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至关重要。
本条对检验人的具体要求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1款赋予检验人相对独立的检验权d根据该款规定,食品检验必须由检验人进行,食品检验人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检验人进行食品检验时应当独立进行。本款赋予了检验人独立的检验权,以防止食品检验机构不独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种“独立”,就是要求检验机构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扰检验人依法进行的检验活动,目的是防止检验人在检验过程中受他人干预,以确保食品检验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这种独立性是与检验工作的特点相符合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技术性、科学性很强的事务,很多工作需要独立完成。独立检验权也是实行检验人责任制的基础,有了独立检验权才能明确责任承担。
第2款对检验人的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一些部门规章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对检验人最终的要求是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虚假检验报告主要是伪造检验结果,包括对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具检验报告或未经检验的项目出具检验结论,出具载有虚假、失实的数据和结论的检验报告。如果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检验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