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保障 让“最严厉处罚”落地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对案件查办的制度、程序、标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磨砺尖刀利刃,加大执法办案力度,让“最严厉的处罚”落地。
案件查办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对于食品药品监管这样涉及民生的行政部门来说,案件查办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它是各项行政法律法规得以顺畅施行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查办是整个食品药品行政监管的基石,是落实法律规定与行政决策的抓手。试想,如果没有一支高效的执法办案队伍,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严惩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将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法无自行。在当前依法行政的大框架之中,怎样才能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避免不当执法带来的风险?其实,关键点都取决于人与具体的制度是否能良性互动。那么,要实现良性互动,在建立起专业执法队伍的基础上,还必须要有良好、顺畅的制度与工作机制来规范与指引人的行为。对此,《意见》在四大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
首先,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规范查办行为。一方面,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以《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程序性法律规范作为行政行为的最高准则。秉承现代法治理念,在立案、调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等方面严格依法。另一方面,还应牢记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告知复议诉讼救济权利的期限与途径。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要依法公开也要保护有关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查办案件应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坚持文明执法、说理式执法,防止粗暴执法、机械执法与教条执法。
其次,证据是行政执法的最重要支撑,没有证据罔谈执法。而调查取证则是获取这一支撑的过程,它是行政执法的核心内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重视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各类证据的甄别与收集。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取证,也不得选择性取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特点,在核查、体系检查、飞行检查等执法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予以收集和固定。
第三,重视信用惩戒,增加“处罚到人”的规定。在惩处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但应依法处罚,还要以资格罚、约谈、警示信、纳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警示提醒,加大信用联合惩戒力度。
第四,防范风险,加强案件查办审核指导。要在积极研判食品药品案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确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的监管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行为等,增强案件查办的针对性和靶向性。为了防范风险,要加强对涉及区域性案件查办的指导,保证案件在定性、适用法律、裁量标准等方面的统一。在加强案件内部审核的同时,也可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或专家开展法制审核。
案件查办举足轻重,在食品药品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面对更加复杂的监管形势,《意见》的出台彰显了制度先行、以制度来防范风险的理念。《意见》所确立的各项具体措施,将有利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有利于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编辑:小文